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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司法道德偏好为考量 · 联邦法院裁定鞭刑符合宪法

22/04/2026 03:41 PM

(布城22日马新社讯)联邦法院三司今日以2对1的多数裁决,驳回3名囚犯寻求撤销其鞭刑的检讨申请,并裁定该刑罚符合宪法。

 

上述裁决的多数票来自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拿督斯里旺阿末法立及沙巴与砂拉越大法官拿督阿兹扎,而联邦法院法官拿督李瑞成则持异议裁决。

 

本案的申请人为莫哈末希尔米(46岁)、古马南(41岁)及西华詹德兰(38岁),他们主张,鞭刑侵犯他们根据联邦宪法第5(1)及8(1)条款所享有的生命权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权利。

 

他们也提出一宗囚犯遭鞭笞后死亡的案例,以说明存在致命风险。

 

旺阿末法立在发表多数裁决时指出,从宪法角度而言,鞭刑并不属于“残酷、压迫及有辱人格”的刑罚范畴。

 

他说,鞭刑的目的并非致人于死地,这与剥夺生存权的死刑不同。

 

他指出,鞭刑并未违反联邦宪法第5(1)条款,因此不构成撤销该刑罚的依据。

 

“某项刑罚在道德上的有效性或社会上的可取性,最终应由国会决定。”

 

他补充,若司法机构以自身主观的道德偏好取代立法机关经过审慎考量的政策选择,这将逾越其宪法权限。

 

“法庭的职能并非是在释宪的名义下,充当道德裁判或‘超级立法机关’。”

 

旺阿末法立说,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医学证据,以证明他们不适合接受鞭刑,或在执行刑罚时会面临致命风险。

 

他指出,他们也未能提出任何因果关系或明确的医学证据,以证明鞭刑与囚犯再迪阿都哈密之死有关联。

 

再迪阿都哈密于2024年9月25日在波各先那监狱接受鞭刑,并于同年10月7日去世。

 

李瑞成在异议裁决中认为,鞭笞属于违宪的刑罚,因为它侵犯生命权、尊严及法律的平等保护,因此应废除。

 

他说,根据刑事程序法典及2000年监狱条例,执行鞭刑的方式可能导致一些从事体力劳动的囚犯难以长时间站立,甚至有些人可能需依赖轮椅,无法再从事原本维持家庭生计的工作。

 

他指出,他宣判鞭刑违宪的裁决,应具备追溯效力,即尚未执行的鞭刑不应再执行,且未来不应再依据法律条款判处此类刑罚。

 

李瑞成说明,其裁决不适用于伊斯兰法中的鞭刑、学校的纪律性鞭打或家庭中合理的家长管教,因为这些问题并未涉及本次检讨申请。

 

莫哈末希尔米及古马南最初因贩毒被判死刑,而西华詹德兰则因谋杀罪被判死刑。

 

根据2023年检讨强制死刑及无期徒刑(联邦法院临时权限)法令,他们的刑罚已被改判为30年监禁及鞭刑。

 

根据改判结果,莫哈末希尔米及古马南各被判鞭笞24下,而西华詹德兰则被判鞭笞12下。

 

在本日的庭审,申请人的代表律师为拉蒂法、沙西阿迪、马哈佐星、再益马烈和拉仄斯;控方代表为副检察司莫哈末弗亚和阿夫再尼占。

 

律师阿迪慕兰和陈燕慧(译音)代表大马律师公会,以法庭之友的身分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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