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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法第233条文案:政府上诉得直·法院裁定“冒犯”“滋扰”字眼合宪

06/02/2026 03:37 PM

 

(布城6日马新社讯)政府今日在联邦法院上诉得直,成功恢复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588号法令)第233条文中的“冒犯”(offensive)及“滋扰”(annoy)字眼。

 

第233条文将任何带有猥亵、不雅、虚假、威胁或冒犯性质,并意图滋扰、辱骂、恐吓或骚扰他人的网络通讯,列为刑事罪行。

 

由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拿督斯里旺阿末法立、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娜丽妮、拿督仄莫哈末、拿督莫哈末纳兹兰和拿督科林组成的五司,一致批准政府的部分上诉并裁定通讯法令中的这两个字眼符合宪法,以及推翻上诉庭此前宣判它们违宪的裁决。

 

娜丽妮在发表这项标杆裁决时指出,第233(1)(a)条文旨在监管网络设施与服务的不当使用,以营造安全的线上环境。

 

“它旨在保护个人与社群免于因不当使用网络而遭受伤害。”

 

她补充,该条文针对的是超出言论与表达自由范畴的通讯内容。

 

她指出,第233(1)(a)条文的功能是确保联邦宪法第10(1)(a)条款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权利,不会被用以伤害、影响或干扰其他网络用户。

 

“在马来西亚这个多元种族社会中,种族和宗教问题尤为重要。通讯法令第233(1)(a)条文确保禁止任何意图冒犯各族群的敏感通讯内容。

 

“个人也不例外。当反复针对同一人发布冒犯讯息,并意图进行滋扰,甚至升级至鼓动该个人伤害自己时,第233(1)(a)条文就显得完全有必要且适用。”

 

即将在本月退休的娜丽妮在其任内最后一份判词中说,该条文并不违反联邦宪法第10(1)(a)条款的规定。

 

她提到,上诉庭裁定带有滋扰、辱骂、威胁或骚扰意图的冒犯通讯不能受通讯法令管制,这将导致部分网络用户在面对此类恶意传播时处于易受伤害的境地。

 

此外,她指出,在社运分子柯玉莉一案中,法院认为不应对她进行提控,因为她在面子书发布的内容属于联邦宪法第10(1)(a)条款所保障的言论与表达自由范畴,故不能作为援引通讯法令第233(1)(a)条文进行提控的依据。

 

她提到,法院维持的上诉庭的另一项裁决,即没有提控柯玉莉的法律依据,并表示没必要根据该条文进行提控,因为其面子书贴文内容不属于该条文的范畴。

 

娜丽妮指出,相关内容属于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受联邦宪法第10(1)(a)条款的言论自由权保护。

 

她说,柯玉莉的贴文不构成“带有滋扰意图的冒犯通讯”,因为该内容并不冒犯,且缺乏“滋扰意图”的犯罪意图(mens rea)要素。

 

2021年7月,31岁的柯玉莉因被指在面子书发布“冒犯”线上评论,而被控上吉隆坡地庭。

 

2022年4月,由于援引第233(1)(a)条文的控状存在缺陷,地庭因此宣判她获释但不表示无罪。

 

娜丽妮指出,控方援引第233(1)(a)条文提控柯玉莉的错误,并不足以成为将“冒犯”和“滋扰”字眼从条文中删除的理由,以及提控柯玉莉与第233(1)(a)条文中的两个字眼是否合宪,分属两个独立课题。

 

她说,联邦宪法第10(1)(a)条款所保障的宪法权利应以连贯且受规范的方式行使,而联邦宪法保护的是真实的表达,而非意图造成伤害的通讯内容。

 

上诉庭去年批准柯玉莉的上诉,以推翻高庭于2023年驳回其诉讼的裁决,并裁定第233条文中的“冒犯”和“滋扰”字眼违宪,并将之删除。

 

在本日的庭审,高级联邦律师三苏博哈山和刘洪斌代表政府出庭,柯玉莉的代表律师为拿督马利英迪亚、梁信友及苏仁德拉。

 

律师本杰明约翰代表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出庭。

 

大马律师公会的代表律师为尚穆卡,律师林伟捷则代表大马人民之声、克鲁尼正义基金会(Clooney Foundation for Justice)及国际律师协会人权研究所(IBAHRI),他们皆是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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